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实施过程中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 时间:2018-05-22

一、关于树木、林木截干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擅自截除城市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进行处理。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于未按照我市树木修剪技术规范,擅自截除树木主干的行为,林木所有权属于行为人自己的,按照滥伐树木进行处理,树木所有权属于他人的,按照滥伐林木进行处理。

二、关于林地地类性质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则是经同级政府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依据,在查处涉嫌占用林地的行政案件中,应当以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认定林地地类性质的依据。

三、关于森林经营单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文件批复精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属于“森林经营单位”。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属于市园林绿化局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应当经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其他林地,应当经所在区园林绿化局批准,未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按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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